关于授权各派出机构审核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2008-12-19)

(证监会公告47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证券投资基金监管职责分工协作指引》(证监基金字113号),适应市场发展变化的需要,中国证监会决定授权各派出机构审核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事项。

自2009年1月1日起,基金管理公司在中国境内(不包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拟设立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受理并做出相关行政许可决定。分支机构拟设立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在做出相关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核准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吴勇律师 合伙人律师 执业机构:广东跨元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3201110047359 适用及服务地区:深圳 更新于 2026-07-28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