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公司融资难题破解:非标业务与资产证券化模式全解析
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排头兵,见证了过去三十年来我国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前海,作为深圳奇迹的先锋官担负着未来三十年特区创新发展的重任。自前海自贸区设立以来,随着国家的优惠政策不断加码,创业型、创新型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在前海聚集,保理公司作为金融行业服务实体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在前海这片沃土上蓬勃发展...
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排头兵,见证了过去三十年来我国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前海,作为深圳奇迹的先锋官担负着未来三十年特区创新发展的重任。自前海自贸区设立以来,随着国家的优惠政策不断加码,创业型、创新型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在前海聚集,保理公司作为金融行业服务实体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在前海这片沃土上蓬勃发展...
应收账款质押是制造业企业融资的重要手段,但由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法律过于原则,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各级法院裁判规则就显得非常重要。下列案件中对于同一法律问题,会出现不同的法院裁判结果,这正是司法实践中的常态,而非编辑错误。
为进一步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修订后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3号发布)同时废止。
我国《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四条以及《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均对应收账款进行了详细的释义。在实践中,应收账款债权多指买方通过赊销的方式向卖方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所形成的金钱债权债务关系。
A银行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保理协议书》,约定B公司将其与C公司之间的产品买卖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债权5000万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A银行,A银行给予B公司4000万元的保理融资额度。
应收账款依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可以质押;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可以转让或者抵消。
在保理(国内&国际)业务规则下,企业通过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银行&商业保理公司)以获取融资,这是一种应收账款的买断,保理商通过受让方式取得应收账款这种“债权”。另外,企业通过应收账款进行融资还有一种渠道,即将应收账款质押给银行,银行贷款给客户,此种情况下,应收账款...
保理的核心是应收账款的转让,应收账款的法律属性是债权,因此,应收账款的特性决定了保理业务的风险所在。实践中,本律师的客户经常咨询关于应收账款转让的优先权问题,实际上,这也是从事保理业务的相关人员需要把握和解决的重要法律风险。本文在此做简要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