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首次将商业保理合同作为典型合同纳入合同编,标志着中国保理立法进入历史性新阶段。本文深入解读“保理入典”对行业的影响,从国际观、发展观、合作观三个维度展开分析,并聚焦深圳、广州、东莞、佛山、珠海等大湾区城市的企业和律师如何把握这一法律变革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一、保理入典的历史意义:从无名合同到有名合同
近期,由全国人大表决通过的《民法典》首次将商业保理合同作为典型合同纳入到合同编,对于商业保理行业发展产生颇为深远的影响。保理合同从无名合同转变成有名合同,充分表明中国保理行业的发展已经获得了社会的认同,成为中国经济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不仅是中国保理行业的大事,也是全球保理行业共同的大事。它将进一步促进中国保理市场走向健康与繁荣,同时影响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保理立法,进而推动全球保理供应链金融行业走向标准化、协同化和整体化。
为进一步解读此次入“典”对保理业务产生的影响,加强对相关保理法律条款的认识,商业保理专委会组织举办了“《民法典》保理立法研讨会”,共计近500人次参与。会上,行业专家从宏观行业法律环境变化的分析与展望、到微观法律法条实操的研读和应用,进行分享与讨论。以下为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东北亚区总监林晖发言整理。
对于深圳、广州、东莞、佛山、珠海等大湾区城市而言,保理入典意味着当地保理企业和金融机构将获得更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防范风险。深圳前海作为金融创新高地,商业保理公司聚集,这一立法变革对前海金融法律实践具有直接指导意义。
二、国际观:全球保理发展轨迹与中国后发优势
现代保理的发端是在欧美,尤其是在英美的普通法系土壤中孕育成长起来的。二战后随欧洲经济的复兴,保理在大陆法系的欧陆国家得到了迅速发展。通常,一国保理法律环境的进步是与该国保理商业实践的发展相伴而生的,各国法律环境对保理的支持程度在客观上反映了该国保理市场的发展水平。
二战结束后,人类商业文明进入到一个前所未有的现代化进程中。科技的进步推动全球产业链不断地从发达国家向新兴经济体延伸并转移。现代保理正是伴随着这波全球产业链的转移传播到了亚洲。先是日本,接着四小龙,再到中国大陆。在这一过程中,FCI在推动我们亚洲保理市场发展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所有东亚经济体保理市场的发展,无一不是从加入到FCI开始的。通过引入出口保理,熟悉FCI规则,进而发展国内市场,完善立法,让保理落地生根,结出本地化的果实。
保理与制造业、产业链的发展具有强关联性。得益于中国在过去三十年确立起的全球制造大国地位,中国保理市场取得的进步和未来发展前景足以让全球保理同行钦羡。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铺开,全球产业链结构的进一步变革,中国保理行业的发展经验无疑将对全球商业环境产生深刻影响。与发达市场相比,中国具有后发优势,树立一个正确国际观可以帮助我们尽量避免重复别人已经走过的弯路。
三、发展观:中国保理市场的变革与机遇
中国市场上,商业保理的诞生晚于银行保理。然而从国际范围来看,商业保理确是全球保理行业的开创者。商业保理机构开创的保理商业模式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方面表现出了得天独厚的优势。保理公司与中小企业建立起的这种良性的持久互信的客户关系,使保理在多元化的金融服务生态中成为一个独特的行业。今天,无论产业环境与金融市场如何变化,保理对中小企业服务的这个核心价值不会发生变化。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全球行业格局正在发生着的变化,这中间也孕育着变革力量:行业的边界在不断扩张;市场参与者不断增加;单保理模式向双保理模式的转变;国际保理与国内保理、正向保理与反向保理的交叉整合。科技的进步、产业链的发展,必将推动全球保理和供应链金融行业的变革。
对于深圳前海金融法律实践而言,律师和保理公司需要关注《民法典》保理合同章的具体条款,例如债权转让通知、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竞合等问题。吴勇律师作为深圳前海金融律师,长期关注保理法律实务,为客户提供合规建议和相关法律服务。
四、合作观:双保理模式与行业协作
之前提到东亚经济腾飞,受惠于全球产业链迁移。这一进程被经济学家称为雁阵效应。我们这次保理入典的过程,是众多专家为共同目标齐心协力各展所长的结果,这就是一个全行业团队合作的生动例子。FCI本身也是一个全球保理机构共同合作的平台。50多年前,十几家当时全球最大的保理机构共同发起成立FCI,目的就是通过建立一套保理商之间的合作机制,将行业共同的蛋糕做大。这套机制就是我们今天的双保理机制,它的基石由三个法律文件组成:分别是国际保理通则GRIF,仲裁规则和EDI交易规则。
保理商之间需要强调合作形成保理链,因为我们服务的企业就是在一条条的产业链上。而只有建立在保理商合作机制上的保理模式,才能帮助我们真正做到了解产业链上的一个个企业客户。民法典合同章及相关的债权转让等法规,协调的是保理商和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保理商之间的合作规则和法律关系,国际上可以直接采用FCI规则,同时我们也正在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这一规则在中国市场的细化和深化。
五、保理入典对深圳前海等大湾区金融法律的影响
深圳、广州、东莞、佛山、珠海等大湾区城市是保理业务活跃区域,尤其是深圳前海作为国家级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聚集了大量商业保理公司和相关法律服务机构。《民法典》将保理合同纳入典型合同,为这些地区的保理业务提供了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减少了法律不确定性。企业主和金融从业者应当主动学习新法规定,完善合同条款和风控措施。
与此同时,律师和法务人员需要关注《民法典》保理合同章与《合同法》旧规定的衔接,以及与其他法律法规如《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的协调。吴勇律师团队可为企业提供专业的保理合同审查、应收账款管理及争议解决服务。
六、常见问题解答(FAQ)
问题1:《民法典》保理合同章包含哪些核心条款?
《民法典》合同编第十六章“保理合同”共9个条款(第761条至第769条),明确了保理合同的定义、内容、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基础交易变更、有追索权/无追索权保理、应收账款重复转让等规则。这些条款为保理业务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问题2:保理入典对中小企业融资有何影响?
保理入典后,中小企业通过应收账款融资的法律依据更加明确,保理商开展业务的法律风险降低,有助于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同时,法律对虚构应收账款、基础交易欺诈等行为有更清晰的规制,有利于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延伸阅读:
- 解读《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
- 全球区域最新情况:2019年全球保理主要数据一览
- 《民法典》使保理行业有了立足之地
- 前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揭牌
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果您对保理合同的法律适用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如吴勇律师(深圳前海金融律师),获取针对性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