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业保理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文件津金监规范〔2019〕1号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商业保理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各商业保理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我市商业保理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商业保理试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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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金融律师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文件津金监规范〔2019〕1号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商业保理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各商业保理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我市商业保理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商业保理试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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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下发以来,商业保理公司的监管职责划归银保监会后已过去一年有余的时间。2019年10月22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标志着首份商业保理类监管文件正式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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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定,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由中央制定统一规则,地方负责实施监管,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为进一步加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定的职责分工,中国银保监会制定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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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理业务主要涉及到出口商、进口商、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等四方当事人,因为进口商完全是凭着自身的信用状况来获得保理商对其债务的担保,而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两者面临着共同的法律风险。因此国际保理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可以从保理商和出口商两方面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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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现进口商提出抗辩、抵消和反索时,根据GRIF的规定,视为发生争议,已受核准的应收账款被暂时视为未受核准,进口保理商暂时中止担保付款责任(但并非绝对免除)。是否最终承担担保视出口保理商及供应商与债务人是否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协商或法律诉讼(仲裁)取得有利于债权人的结果而定,其中协商解决的期限为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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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银行业协会。第一条 为了确立保理业务管理基本原则,明确其业务属性,以规范和促进保理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际国内惯例,特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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