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修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该办法适用于深圳、广州、东莞、佛山、珠海等城市的企业和金融机构。
一、修订背景与主要变化
为进一步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修订后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业内常简称为ysck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3号发布)同时废止。本次修订适应动产融资业务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对标现代动产担保制度的国际最佳实践,在适用范围、登记协议、登记期限、责任义务等方面作出修订,着力满足市场主体对于建立高效便捷统一的动产担保制度、提升企业融资可获得性的需求。对于深圳、广州、东莞、佛山、珠海等地的企业主和金融从业者而言,该办法的施行将直接影响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操作流程与风险控制。尤其在深圳前海金融律师的实务中,理解这些变化至关重要。
本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在附则中增加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交易登记的参照条款,满足市场主体自发开展动产担保交易登记的需求,加强对各类登记行为的正面引导;取消登记协议上传要求,提高登记效率;将初始登记期限、展期期限下调为最短1个月,使登记期限的选择更加灵活便利;增加融资各方法律纠纷责任义务条款,明确由登记方承担保证信息真实性的责任;以及修订或新增债权人与质权人名称、注销登记时限、撤销登记、解释权限等其他条款,使表述更加规范、明确。
二、应收账款的定义与范围
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该定义明确了应收账款的本质是金钱债权,且涵盖现有和未来的债权,为金融创新提供了制度基础。
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
(二)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
(三)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
(四)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
(五)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实践中,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核心在于对债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深圳、广州等地的企业利用应收账款进行融资时,需严格对照上述范围判断标的债权是否属于可质押的应收账款。
三、登记与查询流程详解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的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质权人应当注册为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与出质人达成一致后,填写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等内容,提交系统并获取初始登记证明和修改码。登记期限最短1个月,最长不超过30年,质权人可根据主债权履行期限合理确定。在登记期限届满前90日内,质权人可以申请展期,多次展期,每次展期最短1个月,最长不超过30年。
登记内容存在遗漏、错误或发生变化时,质权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质权人在原质押登记中增加新的应收账款出质的,新增加的部分视为新的质押登记。出质人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质权人应在变更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方面,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其他导致所登记权利消灭的情形,质权人应当自该情形产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内容错误的,可以要求质权人变更或注销;若质权人不同意,可办理异议登记。
查询流程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在注册用户后查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信息。查询人以出质人的法定注册名称(单位)或身份证件号码(个人)进行查询。征信中心根据申请提供查询证明。该流程对于金融机构评估企业信用风险、避免权利冲突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在动产担保制度的实务中,银行在放贷前必须查询目标应收账款的登记情况。
四、重要期限与法律后果
登记期限的灵活性是本次修订的亮点之一。初始登记期限和展期期限均下调为最短1个月,使得融资双方能够根据实际需要灵活安排。同时,法律后果的明确化也值得关注:质权人迟延办理注销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办理登记时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要求各方严格履行信息真实性义务。
此外,《办法》明确质权人应当严格审核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并在登记公示系统中查询应收账款的权利负担状况。这既是权利也是义务。若未履行审慎审核义务,可能导致质权无法实现。出质人如果提供虚假应收账款,则可能面临民事赔偿甚至刑事责任。对于东莞、佛山、珠海等制造业密集的城市,企业利用应收账款融资时,需特别注意基础合同的有效性和债权的真实性。
五、对实务操作的影响与FAQ
Q1: 该办法是否适用于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
A: 是的。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三十五条,权利人在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动产和权利担保包括融资租赁、保证金质押、存货和仓单质押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该登记系统实际上成为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平台,有助于提高担保物权的透明度和公示公信力。
Q2: 办理登记后,如何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A: 《办法》要求质权人、出质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按照登记公示系统提示项目如实登记,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若发现登记内容错误,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变更或注销登记;若质权人不同意,可办理异议登记,并在30日内将争议起诉或提请仲裁,否则征信中心将撤销异议登记。
六、律师提示与建议
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深圳、广州、东莞、佛山、珠海等地的企业、金融机构及个人均有重要影响。建议相关市场主体及时了解新规内容,在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时注意登记期限的选择、信息真实性的审核以及变更、注销的时效要求。由于金融法律实务复杂,具体操作中可能涉及《民法典》担保制度、合同效力等问题,建议您在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前咨询专业律师,以规避法律风险。
如有进一步问题,请联系吴勇律师(深圳前海金融律师),获取针对性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