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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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来,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清楚,要求明确。经研究,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1950年4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财务院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